一、处对象期间男方自愿给女方花的钱,分手后可以要回吗
如果是属于赠与性质的,受赠人有下列法定情形的可以撤销赠与要回钱: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二、处对象期间借钱不还怎么办
在恋爱过程之中,若其中一方向对方汇出款项,一般情况下此笔款项将被视作给予性质的赠予活动,除非存在确凿的证据能够证实当事人之间具有借贷行为。但如双方明确将其定义为借款,且有足够的证据支持借款的真实性,那么对于收款人来说便有义无反顾地按照约定履行还款责任。倘若收款人未进行还款,对应的债权人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及第一百七十六条的条款,要求收款人遵守还款义务。此种情形下,债权人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指令收款人偿还债务。而在诉讼过程中,债权人需充分提供借款事实的确切证据,包括款项的具体数额、借款日期、还款期限以及借款的实际使用方向等等。倘若收款人无法提供足以证明已履行还款或存在其他合理的抗辩理由之证据,法律机构将会依约判定收款人需按契约约定归还该笔债务。
另外,若借款期间并未对还款期限作出明确约定,债权人则可在合理期限内向收款人提出还款要求;若收款人拒绝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则可依法提起诉讼。反之,若借款期间已明确约定还款期限,收款人应在约定的期限内完成还款,否则即构成违约,债权人有权要求收款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总而言之,若恋爱期间的借款未能得到及时偿还,债权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借款未能按时归还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若被赠与的物品具有赠与之意,并且赠与方在某些法定情况下有权取消这种赠与行为并索回金钱:1.受到赠与人或其最近一轮亲属的严重侵犯,涉及到其合法权益;2.对于赠与人存在抚养责任但却未履行;3.未按照赠与合约中的条款履行应尽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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