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协议管辖约定原告所在地有效吗
有效。
协议管辖约定原告所在地有效,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
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合同约定管辖法院,这一行为被称为协议管辖,又称约定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或之后,以合同的方式约定解决纠纷的管辖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二、协议管辖约定不明如何处理
关于合同签署地点的约定不详尽之情况下,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规条来选定适用的管辖法院。依据现有法律法规,在涉及各类合同及其关联财产权益争端处理的案件中,各方当事人可通过书面协议的方式,自主选择被告所在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署地、原告所在地以及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事项具有实质性关联性的地点作为管辖法院,但需注意遵守相关法律对于级别管辖及专属管辖的规定。根据现行法律规定,若合同已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则该约定地点即视为合同履行地。
然而,若合同未就履行地点作出明确约定或存在模糊表述,且争议焦点在于给付货币的问题,那么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将被认定为合同履行地;若涉及到不动产的交付,则不动产所在地将被视为合同履行地;而对于其他类型的标的物,则以履行义务的一方所在地为准。
此外,对于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发生地也可视为合同履行地。若合同并未得到实际履行,且当事人双方的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范围内,则应由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至于管辖协议,如在提起诉讼时已经能够确定具体的管辖法院,则应按照协议约定执行;若无法确定,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规定进行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该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双方所达成的约定,即原告所在地作为管辖法院的条款,虽具有有效性,然而必须遵守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相关法律规定。在此情况下,合同当事方得以通过书面明确约定管辖法院。这种按照合约规定处理纠纷的行动,我们通常称之为协议管辖亦或是约定管辖。实际上,约定管辖是指在纠纷产生前或者发生后,合同双方通过制定完备的合同来确定解决纠纷时应适用的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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