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权质押登记需要的材料有什么
股权质押登记材料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七条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
(三)质权合同;
(四)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下同);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七条
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
(三)质权合同;
(四)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下同);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股权质押登记怎么做
股权质押的登记流程包括以下四个主要环节:
首先,实施股权出质的企业应召集董事会议或股东大会并达成全体一致通过的关于股权质押的决策性决议;
其次,申请人须递交相关材料以向金融机构申请质押贷款;
接下来,借款人与贷款方必须以书面对话形式订立严谨规范的贷款合同;
最后,出质人及贷款人需要按照规定以书面形态签署实施股权质押的合同协议。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股权质押登记所需相应资料应依据我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七条的规定进行准备。在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时,需要向相关部门提交以下必备材料:首先是由申请人亲自签署或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其次是载明了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是出质人所持有股份公司股票的复印件(以上两份文件均需加盖公司公章以示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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