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孩子在学校被同学打伤学校是否要担责
学校有过错,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学校与打人者一起承担责任。
如果学校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需要承担责任,由打人的同学承担责任。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孩子在学校自残,学校有责任吗?
若学生的自我伤害现象是由于学校教育管理不当所造成的,那么学校便应该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条款,当未成年人在接受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课堂教学与日常活动在内的各类课程中所遭受的人身伤害事件中,校园及其他教育机构倘若未履行好其对于学生的教育与监管之责任,就有义务对这起侵权事件负起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若学校存在过失且未能履行其教育及管理责任,则校方应与施暴者共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然而,若学校已经竭尽全力地履行了其教育和管理职责,那么便无需承担任何责任,而应由实施暴力行为的学生独自承担所有责任。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而言,当他们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接受教育或生活时遭受人身伤害,若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未能充分履行其教育和管理职责,则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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