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处理继承房产与被继承人债务的关系
在遗产传承过程中,若涉及到债务问题,应由继承房产者承担清偿责任。
对于财产分割,当务之急是先清偿继承人需缴纳税款以及所背负的债务。
然而,对于那些不具备劳动力且缺乏生活来源的继承人来说,必须为其保留适当的遗产份额。
若存在既定法定继承及遗嘱继承、遗赠等多重继承方式,则应首先由法定继承人来承担偿还被继承人应缴纳的税费以及债务的义务;
如果法定继承人实际接收的遗产价值已超出法定继承范畴,那么超出部分应根据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各自所得遗产的比例进行相应的债务清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二、如何处理继承已有宅基地再继承父母宅基地
在具备以下条件时,法定继承人可继承父母的宅基地使用权(需确保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合法性,若存在非法性质,则不得进行继承):
首先,继承人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并居住于该处宅基地上,并且继承人本身亦为该村集体内的成员;
其次,尽管继承人与被继承人并非同住,但仍属同一村集体内部人员,且满足申请宅基地的相关条件;在此种情形下,子女同样有权依法继承宅基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在有关遗产传承之事务中,债务清偿居于优先地位;而继承房产之人需承担相应责任。首先,应得以优先考虑清偿税赋及债务等事宜。特殊情况之下,对于那些具社会弱势地位的继承人,将尽力为其保留必要权益份额。按照法定义务准则要求,法定继承人必须率先应对债务问题,至于超过法定边界所涉遗产债务部分,则依据遗嘱优先级进行合理分配与分担。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