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贿罪有没有被害人
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之相关规定,行贿罪的明确定义即为,个人或组织为获取非法或不当利益,向国家公职机关或其他公务人员作出财务赠予等行为。然而,在这个界定中,并未对"受害人"这一核心因素加以明确。在通常状况下,行贿罪中的"受害人"主要指向那些接受贿赂的国家公职人员,然而,此定义并未直接将"受害人"纳入其构成要件之中。因此,从刑法条款本身的角度出发,行贿罪的定义中并未直接涉及到"受害人"这一概念。然而,从实际情形以及法律解释的层面来看,行贿罪的受害者实际上可能包括国家及社会整体的利益,因为行贿行为往往是为了获取非法或不当利益,从而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侵犯了公众权益。综合以上分析,依据现行法律法规,行贿罪的定义中确实未直接提及"受害人",但我们可以理解为,国家与社会的整体利益实际上是行贿罪的潜在受害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二、行贿罪有没有数额要求
关于行贿罪的数额衡量标准:
首先,当涉案金额达到以下任何一个标准时,即可被认定构成行贿罪:行贿总金额在人民币一万元以上。
其次,根据不同程度的情节恶劣性,行贿金额亦可以划分为两个档次进行鉴定:
第一档,行贿总金额在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但不超过五百万元的;
第二档,行贿总金额在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但不超过一百万元的。
《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
【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之相关规定,行贿罪的明确定义即为,个人或组织为获取非法或不当利益,向国家公职机关或其他公务人员作出财务赠予等行为。然而,在这个界定中,并未对"受害人"这一核心因素加以明确。在通常状况下,行贿罪中的"受害人"主要指向那些接受贿赂的国家公职人员,然而,此定义并未直接将"受害人"纳入其构成要件之中。因此,从刑法条款本身的角度出发,行贿罪的定义中并未直接涉及到"受害人"这一概念。然而,从实际情形以及法律解释的层面来看,行贿罪的受害者实际上可能包括国家及社会整体的利益,因为行贿行为往往是为了获取非法或不当利益,从而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侵犯了公众权益。综合以上分析,依据现行法律法规,行贿罪的定义中确实未直接提及"受害人",但我们可以理解为,国家与社会的整体利益实际上是行贿罪的潜在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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