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的人能定罪免刑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相关规定,针对犯罪情节轻微无需判处有期徒刑的情形,可以适时地给予宽大处理,即采用豁免刑事处罚的方式予以解决。换言之,若某位个体在遭受刑事拘留之后,经过公正严谨的法庭审判程序,最终确诊其所涉案件性质轻微,并且无需判处有期徒刑,那么便可依法裁决对其进行豁免刑事处罚。因此,在特定条件下,那些身陷刑事拘留的人士是有可能获得无罪判决并免于刑事处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二、刑事拘留的人有没有案底
刑事拘留在执行之后,并不会留下任何形式的案底记录。刑事拘留本身并非刑事处罚的一种方式,仅仅是在侦查环节中所采取的一项强制性措施,因此并不具备产生案底的条件。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拘留是由公安机关以及人民检察院针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进行侦查工作的过程中,当遇到法定的紧急状况时,对于现行犯罪者或重大嫌疑人所实施的暂时性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手段。仅有经过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的行为,才会在个人档案中留下案底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相关规定,针对犯罪情节轻微无需判处有期徒刑的情形,可以适时地给予宽大处理,即采用豁免刑事处罚的方式予以解决。换言之,若某位个体在遭受刑事拘留之后,经过公正严谨的法庭审判程序,最终确诊其所涉案件性质轻微,并且无需判处有期徒刑,那么便可依法裁决对其进行豁免刑事处罚。因此,在特定条件下,那些身陷刑事拘留的人士是有可能获得无罪判决并免于刑事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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