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后怎么算刑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对于判处有期徒刑的刑罚执行日期自判决生效之时起开始计算,若在判决生效前已进行羁押行为,则被羁押的每一天均可折合为刑期中的一天。所谓“取保候审”,系在诉讼过程中,由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向司法机关提供相应担保或缴纳一定金额的保证金,以实现短期自由活动并等待法院最终裁判的一项措施。需要注意的是,“取保候审”与“羁押”并非同义词,故而在计算刑期时,“取保候审”期间一般不会被纳入刑期范围内。除非有特殊规定或司法解释明确指出应将“取保候审”期间折算为刑期,否则在刑期计算过程中,“取保候审”期间不应予以考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二、取保候审后怎么申请
申请保释候审之文件需包含以下四个重要部分:
首先,载明申请人的基础身份信息,例如身份证号码、申请人与其被申请人之间的亲属关系、居住地址以及其他相关信息;
其次,详尽地列出被申请人的初步身份信息,同时明确注明该被申请人于何时何地因何种罪行而被刑事拘留,并详细说明其目前被关押在何处;
再次,明确阐述申请保释候审的具体事宜;
最后,详细陈述申请保释候审的事实依据及理由。若由家属提出申请,建议提供一位在当地拥有稳定职业和居所的直系亲属作为担保人。在撰写此份申请时,请务必遵循规范用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对于判处有期徒刑的刑罚执行日期自判决生效之时起开始计算,若在判决生效前已进行羁押行为,则被羁押的每一天均可折合为刑期中的一天。所谓“取保候审”,系在诉讼过程中,由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向司法机关提供相应担保或缴纳一定金额的保证金,以实现短期自由活动并等待法院最终裁判的一项措施。需要注意的是,“取保候审”与“羁押”并非同义词,故而在计算刑期时,“取保候审”期间一般不会被纳入刑期范围内。除非有特殊规定或司法解释明确指出应将“取保候审”期间折算为刑期,否则在刑期计算过程中,“取保候审”期间不应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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