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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既遂与立案追诉标准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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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9.05 · 1180人看过
导读:二者关系不是很大。追诉是指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的活动,追诉标准就是负责刑事案件侦查与起诉的机关制定的启动刑事诉讼程序的标准,其含义与立案标准基本相同,如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等。
犯罪既遂与立案追诉标准的关系

一、犯罪既遂立案追诉标准的关系

二者关系不是很大。

追诉是指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的活动,追诉标准就是负责刑事案件侦查与起诉的机关制定的启动刑事诉讼程序的标准,其含义与立案标准基本相同,如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等《刑法》第十四条

故意犯罪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二、犯罪既遂与犯罪未遂的区别有哪些

关于犯罪既遂与未遂的问题,它们之间存在以下三点显著区别:

首先,即便是同样性质的犯罪行为,其所导致的犯罪结果亦不尽相同。

针对未遂的情况,其犯罪结果表现为犯罪人试图达成的犯罪目的未能如愿实现;

然而,对于已完成既遂状态的行为来说,其犯罪目的实际上得到了完整的实现。

其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犯罪既遂和犯罪未遂的概念有所差异。

前者指的是已经开始对某项犯罪活动进行实施并且已经达到某种程度,但因为犯罪分子意志之外的因素未能成功的情况;

后者则特指实施过程已经完全结束、成功构建了既定犯罪事实的情形。

最后,关于量刑方面的差异,我们发现,对于犯罪既遂的罪犯,会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框架展开审判并确定最终的定罪结论;

相比之下,如果属于犯罪未遂的情况,那么在刑罚执行中通常情况下会得到相应的减免,同时可以将其与犯罪既遂的罪犯进行比较,并据此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

《刑法》第二十二条

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第二十四条

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二者关系不是很大。

追诉是指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的活动,追诉标准就是负责刑事案件侦查与起诉的机关制定的启动刑事诉讼程序的标准,其含义与立案标准基本相同,如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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