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施工合同无效的损失赔偿
施工合同无效的损失赔偿,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
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相关法规,以下情况下,施工合同将被判定为无效行为:
首先,在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超出其资质等级的情况下,承包方不得与发包方签订施工合同;
其次,那些不具备相应资质但借此机会使用他人资质的实际承建单位也同样不能参与该类活动;
再次,对于实行强制招投标程序的建设工程项目,如果未经招投标或招投标过程存在违法现象,则其签订的施工合同也将失去法律效力;
除此之外,承包商以非法手段转包工程以及以不合法方式分包工程的行为同样会导致施工合同的失效。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施工合同无效的损失赔偿,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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