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抵押担保债权的清偿顺序
清偿顺序是: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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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抵押担保债权是否包括利息,法律上如何认定
由资深执业法律工作者明确告知您,在正常情况下,抵押担保所涉及的债权是包含利息在内的,除非借款双方当事人在签署合同时另有特别约定。
这一点,在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九条有明确提及,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了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及实现担保物权所需之额费用等各方面。
当然,若借款双方当事人在此基础上再另行约定的,即依其约定执行。
另外,根据我国现行《民法典》第四百条的相关规范,若要设立抵押权,双方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抵押合同。
该份抵押合同应当包括如下几个主要条款:
(1)被担保债权的类别与具体金额;
(2)债权人履行债务的期许时间安排;
(3)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详细情况;
(4)以及,担保的涵盖范围。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九条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民法典》第四百条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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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偿顺序是: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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