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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交通事故六级伤残鉴定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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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9.04 · 1648人看过
导读: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2、头面部损伤致;3、脊柱损伤致颈椎或腰椎严重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完全丧失;4、颈部损伤致癫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25%以上;5、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另一侧肾功能轻度障碍等。
构成交通事故六级伤残鉴定标准是什么

一、构成交通事故六级伤残鉴定标准是什么

构成交通事故六级伤残鉴定标准是:

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2、头面部损伤致;

3、脊柱损伤致颈椎或腰椎严重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完全丧失;

4、颈部损伤致癫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25%以上;

5、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另一侧肾功能轻度障碍等。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构成交通事故被刑事拘留后是否允许办理取保候审

在涉及交通事故并导致涉案人员被刑事拘留之后,倘若其具备相应的取保候审申请资格,那么其可以依法进行此类请求的办理;

但若不符合相关规定,则无法进行申请。

具体而言,申请取保候审需符合以下其中一项条件:

(一)此人行将面临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处罚措施的可能性;

(二)此人行将将会面临有期徒刑以上型态的刑法惩罚,且取保候审处理方式不会对社会安全造成风险;

(三)针对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者,亦或是孕妇或哺乳期内的母亲,取保候审处理方式不会对社会安全造成风险;

(四)该次案件的羁押期限已达上限,但案情尚未审理结束,故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来确保案件的后续处理。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构成交通事故六级伤残鉴定标准是:

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2、头面部损伤致;

3、脊柱损伤致颈椎或腰椎严重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完全丧失;

4、颈部损伤致癫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25%以上;

5、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另一侧肾功能轻度障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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