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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先合同义务其有何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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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5.05.23 · 2482人看过
导读:先合同义务是在要约生效及合同缔结前,缔约双方基于诚实信用原则需履行的辅助性义务,如信息披露、合作与保密等。此义务主体特定,以诚信为基础,法定且必要,被视为次要于主要义务。自要约生效至合同生效期间,此类义务始终有效。
什么是先合同义务其有何特征

一、什么是先合同义务其有何特征

所谓先合同义务,系指在要约正式生效乃至合同正式缔结之前的这段时间内,缔约双方均需依据诚实信用这一基本原则来履行各项辅助性的合同义务,这些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协同合作、资产维护、保守机密等等。

这种先合同义务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特点:

首先,其主体较为特定,通常只能由当事方承担;

其次,先合同义务的产生和存在须以诚实信用为前提与基础;

再者,它属于法定的且必然的义务,不受当事人意愿的影响;

另外,与主要义务相比较,先合同义务被认为是附属或次要的义务;

最后,先合同义务的开始是从要约一经有效发出即刻开始,直至合同正式生效为止。

民法典》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二、什么是先合同义务,先合同义务的特征有什么

所谓先合同义务,系指在要约正式生效乃至合同正式缔结之前的这段时间内,缔约双方均需依据诚实信用这一基本原则来履行各项辅助性的合同义务,这些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协同合作、资产维护、保守机密等等。

这种先合同义务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特点:

首先,其主体较为特定,通常只能由当事方承担;

其次,先合同义务的产生和存在须以诚实信用为前提与基础;

再者,它属于法定的且必然的义务,不受当事人意愿的影响;

另外,与主要义务相比较,先合同义务被认为是附属或次要的义务;

最后,先合同义务的开始是从要约一经有效发出即刻开始,直至合同正式生效为止。

《民法典》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所谓先合同义务,系指在要约正式生效乃至合同正式缔结之前的这段时间内,缔约双方均需依据诚实信用这一基本原则来履行各项辅助性的合同义务,这些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协同合作、资产维护、保守机密等等。

这种先合同义务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特点:

首先,其主体较为特定,通常只能由当事方承担;

其次,先合同义务的产生和存在须以诚实信用为前提与基础;

再者,它属于法定的且必然的义务,不受当事人意愿的影响;

另外,与主要义务相比较,先合同义务被认为是附属或次要的义务;

最后,先合同义务的开始是从要约一经有效发出即刻开始,直至合同正式生效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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