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察院有权羁押吗
法律系统赋予了检察院权力对其审理过程中被拘留或逮捕的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实施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限制措施。
这一强制性手段称之为羁押,也称为拘禁。
羁押的主要目的在于,预防可能涉及反社会行为的对象(如人犯、罪犯或潜在嫌疑人),毁坏证据销毁证据,或者实施其他进一步的犯罪行为。
由于这些情况,羁押有助于保障治安部门在调查、检控以及审判等各类法律程序的流畅进行,且确保相关证据不会因人犯的误导、自尽、串供等行为而遭到破坏。
根据我国的刑事诉讼法规则,对于嫌疑人的羁押期间原则上为不超过两个月;
如果案件情节较为复杂,且原本设定的时限已届满仍无法完成审判,则需经过该国高级人民检察院特别批准,最长可延长一个月的时间。
另外,检察院在收到公安部门提交的起诉书后,必须在一个月内做出裁决,对于疑难复杂的案件,可以适当延长至半个月。
在此基础上,人民法院负责审理的公诉案件,必须在管理结束后的一个月之内进行审判宣告结果,但特殊情况下,最迟也不能超过一个半月的期限。
同样地,如果有被管理的上诉、抗诉案件需要二审,那么这类案件也应在一个月内解决,如果有特殊原因,最迟也应该在一个半月之内办理完毕。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二、检察院有权进行行政拘留吗
通常情况下,人民检察院并无实施行政拘留的权限。
行政拘留,乃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由特定的行政机关(特指公安部门)依法针对违法违规行为人在短期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行政处罚制度。
行政拘留,作为一类严肃认真的行政处罚方式,仅有县级及以上公安机关具备拘留裁决权,且拘留时间的制约订于自1日起至15日内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
警告、通报批评;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行政拘留;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法律系统赋予了检察院权力对其审理过程中被拘留或逮捕的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实施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限制措施。
这一强制性手段称之为羁押,也称为拘禁。
羁押的主要目的在于,预防可能涉及反社会行为的对象(如人犯、罪犯或潜在嫌疑人),毁坏证据销毁证据,或者实施其他进一步的犯罪行为。
由于这些情况,羁押有助于保障治安部门在调查、检控以及审判等各类法律程序的流畅进行,且确保相关证据不会因人犯的误导、自尽、串供等行为而遭到破坏。
根据我国的刑事诉讼法规则,对于嫌疑人的羁押期间原则上为不超过两个月;
如果案件情节较为复杂,且原本设定的时限已届满仍无法完成审判,则需经过该国高级人民检察院特别批准,最长可延长一个月的时间。
另外,检察院在收到公安部门提交的起诉书后,必须在一个月内做出裁决,对于疑难复杂的案件,可以适当延长至半个月。
在此基础上,人民法院负责审理的公诉案件,必须在管理结束后的一个月之内进行审判宣告结果,但特殊情况下,最迟也不能超过一个半月的期限。
同样地,如果有被管理的上诉、抗诉案件需要二审,那么这类案件也应在一个月内解决,如果有特殊原因,最迟也应该在一个半月之内办理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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