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上是如何定义和认定拖欠工资的行为的
若雇佣方未能依照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期限和薪酬标准支付劳工薪资,即构成对员工薪资拖欠。
雇佣方应对自然月结束后三十日之内进行薪资结算,若超出此期限则同样等同于薪资拖欠。
当雇主出现此类情形时,受聘者有权向当地劳动行政管理部门申诉雇主拖欠劳动报酬的违法行径;
同时亦可选择诉诸司法途径,向人民法院提交诉讼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法律上是如何认定乘人之危合同效力的
根据法律法规所规定,乘人之危合同的法律效力属于可以撤销的范畴。
具体而言,法律规制下可以撤销的合同类型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一种情况是指在某一方当事人于危困之际或者判断力显著减弱时,另一方当事人趁机与其签订合同;
另一种情况则是某一方当事人采用欺诈手段,诱使对方当事人签署合同;
另外,亦存在一方或者第三方借助胁迫手段,强行促使对方达成违背其真意的合同;
同时,在重大误解的前提之下签订的合同,以及依法确立的其他若干特殊案件也被纳入了可撤销合同的范畴之内。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若雇佣方未能依照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期限和薪酬标准支付劳工薪资,即构成对员工薪资拖欠。
雇佣方应对自然月结束后三十日之内进行薪资结算,若超出此期限则同样等同于薪资拖欠。
当雇主出现此类情形时,受聘者有权向当地劳动行政管理部门申诉雇主拖欠劳动报酬的违法行径;
同时亦可选择诉诸司法途径,向人民法院提交诉讼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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