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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产生的外部效力具体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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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9.04 · 1191人看过
导读:债权让与后,原合同关系终止,让与人无权追偿,债务人也不再向原债权人履行。部分转让按比例执行,各自享有债权履行义务。连带债权转让则适用连带债务原则。新债权人成为债务追讨者,但债务人的抗辩权对新债权人有效,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债权转让产生的外部效力具体有哪些

一、债权转让产生的外部效力具体有哪些

在主权完全转让之际,让与人已经从原始合同关系中脱离出来,故其不可再向债务人提出支付要求,同理,债务人亦不能再次向债权人诚实行使相应债务负担。

反之,倘若行为人造成了不当得利的法律后果,则后者便不属于合同履行的范畴了;

若为部分权利义务的转移,即让与人与接收方按照比例分配债权时,各方仅能根据自身所占份额向债务人索要报酬并履行其相应义务。

如果这种权利义务转化形成了连带作用的债权,应参照连带之债来进行处理。

至于轮到债权转让的接受者时,他们将成为新的债权人或者共同债权人,有权向债务人索取债务的偿还责任。

此外,当债务人接收到关于债权转让的正式信息后,其对于让与人主张的所有抗辩理由均可以在面对接收方时继续主张,除非有特殊情况,例如法律另作出其他明确规定。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二、债权转让产生的法律效果有哪些

关于债权转让所产生的法律效应,即受让人将依法取得原债权人享有的相关债权及其附属相关的从属权利,不过需要指出的是,如该从属权利是专属于原债权人本身所有的,则不受此等限制。

另外,原债务关系中的债务人须向新任债权人承担相应的偿还义务,同时有权在原债权人的基础上继续行使自己的抗辩权利。

根据我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在进行债权转让时,若未能及时通知到债务人,那么此次转让行为对于债务人而言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此外,债权转让的通知一旦发出,便不可撤销,除非得到了受让人的明确同意。

再者,依据第五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当债权人进行债权转让时,受让人将依法取得与该债权相关的从属权利,但需注意的是,如果该从属权利是专属于原债权人本身所有的,则不受此等限制。

受让人在取得从属权利时,无需因为该从属权利尚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尚未实际转移占有而受到任何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五百四十七条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在主权完全转让之际,让与人已经从原始合同关系中脱离出来,故其不可再向债务人提出支付要求,同理,债务人亦不能再次向债权人诚实行使相应债务负担。

反之,倘若行为人造成了不当得利的法律后果,则后者便不属于合同履行的范畴了;

若为部分权利义务的转移,即让与人与接收方按照比例分配债权时,各方仅能根据自身所占份额向债务人索要报酬并履行其相应义务。

如果这种权利义务转化形成了连带作用的债权,应参照连带之债来进行处理。

至于轮到债权转让的接受者时,他们将成为新的债权人或者共同债权人,有权向债务人索取债务的偿还责任。

此外,当债务人接收到关于债权转让的正式信息后,其对于让与人主张的所有抗辩理由均可以在面对接收方时继续主张,除非有特殊情况,例如法律另作出其他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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