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辩护人毁灭证据罪的构成特征包括哪些
辩护人毁灭证据罪的构成具备以下几个特点:
其犯罪客体为涉及公民的人身权利以及司法机关的正常运作秩序;
该行为的实施者主要为辩护人;
从客观角度来看,辩护人实施了毁灭、伪造证据,协助或教唆当事人进行类似操作,对证人施加威胁、诱惑等方式,使他们背离现实,改变证言或提供虚假证词的行为;
而在主观方面,这种行为具有直接且明确的恶意。
《刑法》第十四条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三百零六条
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
二、辩护人毁灭证据罪既遂怎么判?
关于被告人触及辩护人毁灭证据罪的相关判决规范如下:
在刑事诉讼活动之中,辩护方或诉讼代理人有意毁损、伪造证据资料;
协助并鼓励被告方破坏、伪造证据,以及使用威胁手段来影响证人的真实表述或谎称提供虚假凭证的行为,将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的处罚;
若情节恶劣的,则需要接受更为严格的惩罚,即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六条
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
辩护人毁灭证据罪的构成具备以下几个特点:
其犯罪客体为涉及公民的人身权利以及司法机关的正常运作秩序;
该行为的实施者主要为辩护人;
从客观角度来看,辩护人实施了毁灭、伪造证据,协助或教唆当事人进行类似操作,对证人施加威胁、诱惑等方式,使他们背离现实,改变证言或提供虚假证词的行为;
而在主观方面,这种行为具有直接且明确的恶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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