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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未结算的诉讼时效起算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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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9.04 · 1891人看过
导读:工程款双方未结算,但合同约定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支付工程款的。工程款的诉讼时效从竣工验收之日起算。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将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或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视为应付款时间。
工程款未结算的诉讼时效起算时间

一、工程款未结算的诉讼时效起算时间

工程款双方未结算,但合同约定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支付工程款的。

工程款的诉讼时效从竣工验收之日起算。

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将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或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视为应付款时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

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给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1、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2、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3、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二、工程款未结算可以转让吗

在工程款尚未结算完毕的情况下,它是完全可以进行移转的。

只要在相应的合同文本中,双方达成了明确的合意,没有限制或禁止该交易行为的表述,且也没有任何相关的法律法规明文规定此类转让行为为非法,那么就可以毫无疑问地进行转让。

然而,关于本条债权人与他人之间的债权转让事项,债权人在遵循法律法规、尊重合同约定、保障自身权益的前提下,有权对所签订的合同中的相关权利部分或全权进行转让,但是以下几种特殊情况必须规避:

(一)依据该合同的性质特征,无法予以转让;

(二)当事人已经设立特别约定,禁止其权利进行转让;

(三)按照现行法律之具体规定,禁止其权利进行转让。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工程款双方未结算,但合同约定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支付工程款的。

工程款的诉讼时效从竣工验收之日起算。

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将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或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视为应付款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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