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效力待定合同有哪些规定
当提到效力待定的合同时,我们通常会理解这个概念指的是已经成立但在签订时部分条款还存在不足之处的合同,这些不足需要在一定期限内得到修正才能使其具有法律效率,否则将被视为无效。
以下是几种常见的效力待定合同类型:
首先是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签订的合同,比如未成年人所签署的一些重要协议等,他们因为年龄或者其他原因无法考虑到所有可能的风险和影响,这类合同需要家长或者监护人来确认同意才能够生效;
其次是无代理权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的合同,例如某个人在没有获得被代理人正式授权的情况下,私自用被代理人的名义与他人洽谈并签订了合同,这样的合同只有在被代理人追认以后才会拥有效力,否则仍然处于待确定状态;
再者是无处分权人对他人权利财产作出处置的合同,也就是说某人在未经授权或者没有任何权利保障的前提下擅自处理他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这种行为只有经过所有权人的许可或者本人从中获得相应权益后才可生效。
对于无代理权人所签订的合同,根据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明确的规定,将其划分为效力待定范畴。
这是因为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即使无代理权人在获得了交易后果之后也可能由于其他法律事实变得不再具有任何代理后果。
最后一种情况就是无权处分的情形,如果某个个人在没有得到相关权属方认可的情况下,擅自与他人之间做出了涉及财产处置的合同约定,那么这类行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关键还是要看所有权人是否对此给予承认,或者处置人能否取得相应的处分权。
为了保护所有参与方的合法权益,在效力待定的合同框架下,法律规定了一系列追认权、否认权、催告权以及撤回权等内容。
只要效力待定的合同得到了相关方的追认,它就具备了完整的法律效力;
倘若没有,则合同仍将被视为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二、对效力待定合同的追认权是不是形成权
效力待定合同的追认权性质上属于一种形成权范畴,而追认行为则被视为一种典型的、单方的法律行为。
对于效力待定行为的接受或者否定,都完全依赖于当事人本人的主观意向,而无须考虑其行为人或是任何第三方是否同意。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当提到效力待定的合同时,我们通常会理解这个概念指的是已经成立但在签订时部分条款还存在不足之处的合同,这些不足需要在一定期限内得到修正才能使其具有法律效率,否则将被视为无效。
以下是几种常见的效力待定合同类型:
首先是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签订的合同,比如未成年人所签署的一些重要协议等,他们因为年龄或者其他原因无法考虑到所有可能的风险和影响,这类合同需要家长或者监护人来确认同意才能够生效;
其次是无代理权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的合同,例如某个人在没有获得被代理人正式授权的情况下,私自用被代理人的名义与他人洽谈并签订了合同,这样的合同只有在被代理人追认以后才会拥有效力,否则仍然处于待确定状态;
再者是无处分权人对他人权利财产作出处置的合同,也就是说某人在未经授权或者没有任何权利保障的前提下擅自处理他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这种行为只有经过所有权人的许可或者本人从中获得相应权益后才可生效。
对于无代理权人所签订的合同,根据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明确的规定,将其划分为效力待定范畴。
这是因为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即使无代理权人在获得了交易后果之后也可能由于其他法律事实变得不再具有任何代理后果。
最后一种情况就是无权处分的情形,如果某个个人在没有得到相关权属方认可的情况下,擅自与他人之间做出了涉及财产处置的合同约定,那么这类行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关键还是要看所有权人是否对此给予承认,或者处置人能否取得相应的处分权。
为了保护所有参与方的合法权益,在效力待定的合同框架下,法律规定了一系列追认权、否认权、催告权以及撤回权等内容。
只要效力待定的合同得到了相关方的追认,它就具备了完整的法律效力;
倘若没有,则合同仍将被视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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