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丈夫死亡后,夫妻债务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在某方之配偶发生离世之后,若其生前所涉之债项被认定为双方共有的债务,那么就应当动用夫妻共有财力用于抵偿该项负债,同时由尚健在的那一位配偶承担起连带偿还责任。
然而,如果其中一方能够举证证实债权人与负有债务的另一方曾明确约定此类债务仅属于个人债务,那么在这样的情况下,他(她)无需为之承担任何额外的还款责任。
此种情况还包括另外一个潜在的情况,即假如这笔借款并未应用于双方共同的家庭生活开销,反而被用于诸如赌博、奢侈消费等非家庭生活所需的事项上,此时这笔借款便会被确认为是单方面的个人债务,在脱离婚姻关系之时需要独自承担其偿还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二、丈夫死亡后谁能继承遗产继承人
在被继承人过世且未立遗嘱的情况下,财产的分配依照法定继承的原则进行。
在此程序中,优先考虑的是法律规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即配偶、父母及子女,若无他们存在,则将次席位置让位于第二顺序的继承人如兄弟姐妹、祖父/母及外祖父/母等。
具体来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的明确规定:
遗产应当按照以下顺序予以继承:
首先是纳入第一顺序的人,包括但不限于配偶、子女以及父母;
接着是纳入第二顺序的人,即兄妹姐弟、祖父母及外祖父母。
在确认继承顺序后,优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进行继承,第二顺序的继承人则不得参与;
当第一顺序继承人不存在时,方可由第二顺序的继承人接手。
而且需要指出的是,在本次条款中的“子女”,不仅包含了亲生的子女,还涵盖了非婚生子女、收养的子女以及有着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同样,在“父母”这一定义中,不仅包含有亲身父母,也包含了养父母以及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最后,在谈到“兄弟姐妹”这个概念时,我们所讲的不仅仅局限于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时也包括诸如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以及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
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在某方之配偶发生离世之后,若其生前所涉之债项被认定为双方共有的债务,那么就应当动用夫妻共有财力用于抵偿该项负债,同时由尚健在的那一位配偶承担起连带偿还责任。
然而,如果其中一方能够举证证实债权人与负有债务的另一方曾明确约定此类债务仅属于个人债务,那么在这样的情况下,他(她)无需为之承担任何额外的还款责任。
此种情况还包括另外一个潜在的情况,即假如这笔借款并未应用于双方共同的家庭生活开销,反而被用于诸如赌博、奢侈消费等非家庭生活所需的事项上,此时这笔借款便会被确认为是单方面的个人债务,在脱离婚姻关系之时需要独自承担其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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