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警口头传唤需要什么条件
1、为查清违法扰乱社会秩序之行为的责任,以及安排违法者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需获得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的核准,并递交传唤证书实施传唤。对于在现场发现的违法扰乱社会秩序之人,人民警察需向其展示有效的工作证件,并有权对其实施口头传唤,但必须确保在后续的询问笔录中有详细的记载。
2、对于无需进行逮捕或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将其传唤至犯罪嫌疑人所在城市或县城内的指定地点,或者直接前往其居住地进行审讯,但在此过程中,必须向其出示由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签发的相关证明文件。对于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同样可以向其出示工作证件,并对其实施口头传唤,但必须在随后的审讯笔录中予以明确记录。
《刑事诉讼法》第119条
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二、民警口头传唤是否有效
警方采用口头传唤方式执行传唤任务是具有合法效力的。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如果在现埸目击到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下,只需持有有效的执法证明文件,即可依口头方式进行传唤,但该过程必须在讯问笔录中有明确的记载和记录。
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传唤还是拘传的执行时间都不应超过十二个小时。
但若是案件情况极其严重或复杂,有必要采取拘留甚至逮捕等更严厉的措施时,这种情况下的传唤、拘传期限也不能超过二十四个小时。
《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1、为查清违法扰乱社会秩序之行为的责任,以及安排违法者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需获得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的核准,并递交传唤证书实施传唤。对于在现场发现的违法扰乱社会秩序之人,人民警察需向其展示有效的工作证件,并有权对其实施口头传唤,但必须确保在后续的询问笔录中有详细的记载。
2、对于无需进行逮捕或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将其传唤至犯罪嫌疑人所在城市或县城内的指定地点,或者直接前往其居住地进行审讯,但在此过程中,必须向其出示由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签发的相关证明文件。对于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同样可以向其出示工作证件,并对其实施口头传唤,但必须在随后的审讯笔录中予以明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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