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犯非法处置罪还可不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根据刑法规则,对于刑事裁判书中所包含的、涉及到财产权益的部分,一旦被判罪者侵占或者处置他人财产时,国家审判机关即须按照相关法律条文作出“追偿或者退还财物”的命令,并且进行严格的执行落实。因此,针对这类财产的民事诉讼是无法启动的。在面对刑事案件的时候,受害方应该依据刑事裁判书,向法院递交强制执行的申请,以此来确保自身的经济利益得到应有的补偿;若认为还有其他被告承担着连带赔偿责任,则可向法院申请将其列为新的被执行人。
然而,另外一点需要注意的是,上述程序不可逾越,即禁绝跳过执行程序直接向法院发起民事诉讼。即使法院执行部门未能成功对刑事被告实施强制执行,并对于受害方申请追加被执行人的请求给予了拒绝的裁决,受害方也仅能就该裁决提出异议,而不能以此为由再次以民事案件形式提出起诉。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二、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既遂怎么处罚
对于犯下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的犯罪者,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条例规定可判处最高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相应数量的拘役或是罚金作为惩罚;
若情节严重,则刑期会相应增加。
从主观角度来看,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明确要求犯罪者必须是出于故意,即他们在明知自己正在从事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的行径时仍继续进行。
所谓“故意”,即是带有明确动机和目的性的故意行为,这种恶意心理状态构成了犯罪的主观要件。
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指的是那些精心策划并隐藏、转移、变卖或故意损毁已被司法机关依法查封的财产,且情节达到严重等级的行为。
《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
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根据刑法规则,对于刑事裁判书中所包含的、涉及到财产权益的部分,一旦被判罪者侵占或者处置他人财产时,国家审判机关即须按照相关法律条文作出“追偿或者退还财物”的命令,并且进行严格的执行落实。因此,针对这类财产的民事诉讼是无法启动的。在面对刑事案件的时候,受害方应该依据刑事裁判书,向法院递交强制执行的申请,以此来确保自身的经济利益得到应有的补偿;若认为还有其他被告承担着连带赔偿责任,则可向法院申请将其列为新的被执行人。
然而,另外一点需要注意的是,上述程序不可逾越,即禁绝跳过执行程序直接向法院发起民事诉讼。即使法院执行部门未能成功对刑事被告实施强制执行,并对于受害方申请追加被执行人的请求给予了拒绝的裁决,受害方也仅能就该裁决提出异议,而不能以此为由再次以民事案件形式提出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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