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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员能否继续缴纳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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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9.03 · 8058人看过
导读:退休后,无法再缴纳住房公积金,因为住房公积金是用人单位为在职员工设立的长期住房储备基金。退休人员不再被视为法定劳动者,因此,用人单位需在劳动关系终止后30个工作日内,到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和封存手续。
退休人员能否继续缴纳住房公积金

一、退休人员能否继续缴纳住房公积金

退休之后已经无法再缴纳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乃是用人单位代表广大在职员工所设立的长期性住房储备基金,当劳动者步入退休阶段并解除其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约时,退休人员便不再被视为法定意义上的劳动者。因此,用人单位有责任在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前往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相关变更登记以及封存手续的办理。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二、退休人员能索要误工费吗

退休人士依法享有请求误工赔偿之权益。

依据我国现行法规的明确规定,因受害人事先遭受人身伤害,在求医诊治期间所产生的各类医疗费用及因此导致的薪资损失,包括了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贴费以及必需的营养费等,均应由责任人全额赔偿。

若受害人身处有固定收入状况时,则误工费的具体数额应按照实际受到影响减损的收入为准进行计算;

而当受害人并未保持固定收入时,则可参照其过去三个年度内的平均收入情况来共同决定误工费的赔偿金额

必须要明确的是,误工费乃是因为受害者遭受到人身伤害从而引发的收入损失,与人的职业身份无关,即与事故发生时是否已经处于退休状态这一因素并不存在关联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退休之后已经无法再缴纳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乃是用人单位代表广大在职员工所设立的长期性住房储备基金,当劳动者步入退休阶段并解除其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约时,退休人员便不再被视为法定意义上的劳动者。因此,用人单位有责任在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前往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相关变更登记以及封存手续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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