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视频作品的版权所属证明的是什么
若著作重权人意图维持自身权益,需首要步骤便是验证其所拥有的权力。著作权的所有者、演员及音视像制品制作人均应特别关注收集和保存能充分证明其所有权的证据,并确保在相关作品上准确无误地标注出他们的姓名。对于某些较难证明所有权的作品,建议立即进行版权注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
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
因此,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应该注重留下自己权利的证据,在作品上正确规范地署上自己的名字。对于一些比较难以证明的作品,应当及时做版权登记,这样一旦发生纠纷,就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的权利,才好维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
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
二、视频作品的知识产权怎样保护
在探讨关于视频创作成果的知识产权的保护措施时,版权法规则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范和指引。
具体而言,视频制作人或者其代表者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向侵权行为人提出要求,让其立即停止损害,并且必须承担由此引发的相关民事责任,如公开宣告,诚挚道歉以及赔偿经济损失等等。
另外,当相关组织针对个人或团体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展开调查后,若判定存在实质性违法行为,将依据法律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而如果侵权行为严重到触犯刑法,那么行为人将会面临刑事诉讼,并接受法律的严厉制裁。
《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若著作重权人意图维持自身权益,需首要步骤便是验证其所拥有的权力。著作权的所有者、演员及音视像制品制作人均应特别关注收集和保存能充分证明其所有权的证据,并确保在相关作品上准确无误地标注出他们的姓名。对于某些较难证明所有权的作品,建议立即进行版权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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