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事故再次鉴定不服怎么处理
若对于医疗事故的再鉴定无法认同,您有权向法庭申请,另行委托经过权威许可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再次鉴定。
然而,在此类申请中,理论基础必须充足,仅仅因为再鉴定的结论使自身处于相对不利地位并非足够充分的理由。
此外,如果申请再次鉴定的原因不具说服力,则其鉴定结果得到法官认可的可能性将会大幅降低。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次数上限为两次,如对此次鉴定结果仍持保留意见,将不得再提出申请。当事人可选择通过法院诉讼渠道解决争议。在发生医疗事故并导致医疗损害的情况下,如对医疗事件的起因存疑,根据国家法律规定,最多可申请进行两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专家鉴定组应当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综合分析患者的病情和个体差异,作出鉴定结论,并制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结论以专家鉴定组成员的过半数通过。鉴定过程应当如实记载。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要求;
(二)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的调查材料;
(三)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四)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五)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六)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七)医疗事故等级;
(八)对医疗事故患者的医疗护理医学建议。
二、医疗事故再次申请鉴定的条件是什么
1.提出再次医学鉴定申请的主体必须为医疗事故争议的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
2.其质疑范畴必须针对地方医学会就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作裁决不满的部分,这种“不满”的内容可以涵盖对于事实判断的诟病、法律法规解读的疏漏以及鉴定实施流程的异样等多个方面;
3.重新进行医学鉴定的申请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与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颁布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法》之中所规定的行动指南和时间限制来进行;
4.申请单位必须向送达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以确保申请全过程合法合规;
5.在提起由所在的省、自治区或者直辖市的地方医学会组织进行再次医学鉴定的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点的卫生行政部门递交再度鉴定的申请书时,还必须附上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相关素材以及负责开展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所出具的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作为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若对于医疗事故的再鉴定无法认同,您有权向法庭申请,另行委托经过权威许可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再次鉴定。
然而,在此类申请中,理论基础必须充足,仅仅因为再鉴定的结论使自身处于相对不利地位并非足够充分的理由。
此外,如果申请再次鉴定的原因不具说服力,则其鉴定结果得到法官认可的可能性将会大幅降低。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次数上限为两次,如对此次鉴定结果仍持保留意见,将不得再提出申请。当事人可选择通过法院诉讼渠道解决争议。在发生医疗事故并导致医疗损害的情况下,如对医疗事件的起因存疑,根据国家法律规定,最多可申请进行两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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