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破产程序终结后还欠员工钱怎么办
本公司由于严重资不抵债状况宣告破产,在此次破产后对债权人的义务偿还过程中,将率先确保工人合法权益的兑现,否则相关部门必将拒绝批准该企业的破产申请。为破产债务人所拖欠的员工工资款项及医疗基金、工伤赔偿补助、伤残抚恤金等各项费用,以及应对划入劳动者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予以优先偿还,同时还需支付依据法律规定及行政法规应当支付给员工的相关补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债权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第四十三条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二、破产程序终结后,未得到清偿的债权如何办
在破产程序告一段落之后,债权人倘若未能从破产清算中获得充分补偿,其尚未获得清偿的权益将无法继续受到保护。
同样地,对于那些未被偿还的剩余债务,破产企业亦无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若债权人发现了依据法律规定应当追回的财产,自破产程序结束之日算起二年内,他们仍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依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自破产程序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或者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终结之日起二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
(一)发现有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应当追回的财产的;
(二)发现破产人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
有前款规定情形,但财产数量不足以支付分配费用的,不再进行追加分配,由人民法院将其上交国库。
本公司由于严重资不抵债状况宣告破产,在此次破产后对债权人的义务偿还过程中,将率先确保工人合法权益的兑现,否则相关部门必将拒绝批准该企业的破产申请。为破产债务人所拖欠的员工工资款项及医疗基金、工伤赔偿补助、伤残抚恤金等各项费用,以及应对划入劳动者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予以优先偿还,同时还需支付依据法律规定及行政法规应当支付给员工的相关补偿金。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