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条件
转继承,是继承人继承了被继承人的财产后,对财产还未进行分配时死亡,其应该继承的份额转由其继承人继承。
代位继承是指,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继承人的晚辈直系亲属代位继承其应该继承的份额。
代位继承只能发生与被继承人有直系血亲或拟制血亲的子女范围内,如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且不受辈份限制,均可成为代位继承人;
转继承人却不仅限于有直系血亲或拟制血亲的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范围内。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二、代位继承与转继承有哪些区别
关于代位继承制度与转继承制之间的差异主要包括四个层次:性质及效力的区分、发生时刻以及形成条件的差异、当事人主体身份的区分,以及两者适用领域的差别。详细内容如下所述:
首先,代位继承与转继承在性质及效力方面存在显著区别。举例来说,当继承开始时,继承人有权直接继承被继承人的财产,然后再将其交付给转继承人,本质上可以看作在同一被继承人的遗产之上出现了两次继承过程。这时的转继承者尚未合法享有获取被继承人遗产的权益,他们唯一拥有的权利仅限于对该遗产进行分割分配。另一方面,代位继承则是基于代位继承人自身的代位继承权,从而得到对被继承人财产的间接继承权力。参加到这个继承过程中的代位继承人所享有的权益是针对被继承人遗产的代理继承权,而非直接被取代者的遗产继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转继承,是继承人继承了被继承人的财产后,对财产还未进行分配时死亡,其应该继承的份额转由其继承人继承。
代位继承是指,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继承人的晚辈直系亲属代位继承其应该继承的份额。
代位继承只能发生与被继承人有直系血亲或拟制血亲的子女范围内,如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且不受辈份限制,均可成为代位继承人;
转继承人却不仅限于有直系血亲或拟制血亲的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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