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签订地的认定
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
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合同签订地的选择有何影响
并未产生任何不利影响。关于合同签署的具体地理位置,通常根据各方签署合同时承诺的地点来确定。
然而因签署合同的方式不同,协商约定的签署地点亦会有所差异。普遍认同的原则是,承诺生效的地点即是合同成立的地点。在此基础上,若采取电子数据文件形式作为签约工具的话,则收件人的主要经营办公场所将作为合同成立的实际地点予以确认;倘若收件人并无正式的经营办公地址,那么其长期定居所在之地便是合同成立的地点。当然,若各参与方另行就合同的签署地点进行了明确约定,应当遵循该约定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二条
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住所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四百九十三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最后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
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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