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服刑人员保外就医条件
根据法律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准保外就医:
1、身患而严重疾病、短期内有死亡危险的;
2、身体残疾、生活难以自理的;
3、年老多病,已失去危害社会可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二、服刑人员保外就医保如何报销
依照我国《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的相关明文规定,罪犯保外就医期间所产生的医疗费用是否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并未有明确的指引,然而其实际发生的务必要由享有抚养义务的家属予以承担。在此情况下,如存在如下任一特殊情况,便可申请办理保外就医事宜:
首先,患者被确诊患有严重疾病且在近期内具有致命风险;
其次,若患者所患疾病属于司法部、公安部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制定的《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中所规定的各类疾病或伤残范畴之内,需要采用保外就医方式进行治疗者;
最后,若患者因严重疾病导致生活无法自理,且采用保外就医措施后不会对社会公共安全构成新的威胁时。
《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第十三条
罪犯保外就医期间的生活和医疗费用,由其负有扶养义务的亲属负担;个别确有困难的,经当地公安机关证明,监狱、劳改队、少管所可以酌情予以补助。
因公致残或者因意外伤残的罪犯保外就医的,由监狱、劳改队、少管所负责治疗,也可以给予定期或者一次性补助。
根据法律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准保外就医:
1、身患而严重疾病、短期内有死亡危险的;
2、身体残疾、生活难以自理的;
3、年老多病,已失去危害社会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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