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
土地使用税在下列范围开征:
(一)城市:指经国务院批准建制的市的市区。
(二)县城: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县城城区。
(三)建制镇:指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建立的建制镇的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区。
(四)工矿区: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
具体开征的工矿区由市、县人民政府提出意见,逐级上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审定。
城市市区、县城城区、建制镇镇区和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在开征范围内使用土地(包括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土地,下同)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土地使用权已明确的,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拥有者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者或实际使用土地者纳税。
《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第十条
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一)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二)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三)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对前款所列第(三)项情形,应在办理注销登记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二、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人是谁
对于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而言,所涵盖的范围包括对土地拥有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成为纳税人;当这些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并不在所属土地所在地点进行实操时,他们的实际使用人和代管者才担任起承担缴纳责任的纳税人角色;
若遇到土地使用权尚未明确或者权属争议尚无法得到妥善解决的情况下,其实际使用者也将作为纳税人发挥作用;而如果土地使用权涉及多个所有方共享状况的时候,则意味着各共享方都将作为纳税人,并根据各自的份额来分别履行相应的税金缴纳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土地使用税在下列范围开征:
(一)城市:指经国务院批准建制的市的市区。
(二)县城: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县城城区。
(三)建制镇:指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建立的建制镇的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区。
(四)工矿区: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
具体开征的工矿区由市、县人民政府提出意见,逐级上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审定。
城市市区、县城城区、建制镇镇区和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在开征范围内使用土地(包括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土地,下同)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土地使用权已明确的,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拥有者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者或实际使用土地者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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