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能否构成诽谤罪主体
依据我国严重侵犯公民权利和义务的法律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第二百二十一条的明确规定,诽谤罪在原则上仅限于个人作为犯罪主体,然而也存在特殊情形下,公司机构亦可构成诽谤罪。
这涉及到对特定事实发表虚假评论并且传播出去,从而对他人的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产生负面影响,且给相关方带来重大经济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在此种情况下,公司机构便可能成为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犯罪主体。
因此,从理论上讲,公司机构确实有可能构成诽谤罪的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
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公司能否构成侵占罪的主体
1、值得注意的是,单一单位本身并不具备成为职务侵占罪实施者的资格。此罪行的主体为特定群体,即为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之内的工作人员。
然而,尽管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货币、财物等资源,都可视作为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
然而,职务侵占罪的行为人必须是自然人,单位自身无法构成本罪的主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编)第五章关于侵犯财产罪的各项法规条款中,均未涉及到单位犯罪的相关内容。
2、对于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而言,如果他们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据为己有,且涉案金额达到一定程度,那么将会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刑事处罚,同时还需承担罚金责任。若涉案金额巨大,则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样需要承担罚金责任。而当涉案金额特别巨大时,则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同时仍需承担罚金责任。对于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中的公职人员及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委派至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如有上述行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编)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定罪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依据我国严重侵犯公民权利和义务的法律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第二百二十一条的明确规定,诽谤罪在原则上仅限于个人作为犯罪主体,然而也存在特殊情形下,公司机构亦可构成诽谤罪。
这涉及到对特定事实发表虚假评论并且传播出去,从而对他人的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产生负面影响,且给相关方带来重大经济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在此种情况下,公司机构便可能成为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犯罪主体。
因此,从理论上讲,公司机构确实有可能构成诽谤罪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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