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还有必要解除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的明确规定,若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执行“取保候审”措施期间严格遵循了相关执法法规,且未出现任何违反第七十一条之规定的行为,那么在“取保候审”期限届满之时,他们便可凭借解除了“取保候审”的书面通知或者相关法律文件前往银行领取应退回的保证金。
这就意味着,“取保候审”的解除程序是必不可少的,因为它直接关系到保证金的返还问题。
倘若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并无违规行为,他们理所当然地有权在“取保候审”期满之后领取保证金。
然而,若他们在此期间违反了相关规定,则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中包括保证金被依法没收以及接受其他法律制裁等。
因此,“取保候审”的解除程序对于确保那些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人能够顺利领取保证金,同时对那些违规者实施相应的法律惩处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二、取保候审还要罚金吗
缴纳的乃是取保候审所需要的保证金而非罚金。若是在取保候审执行过程中,相关机关要求缴纳保证金,那么就需依据规定进行支付,待取保候审结束后,将会予以退还。
然而,无论是选择提供保证人还是缴纳保证金,都应由负责办理取保候审的机关来做出决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并没有权利自行决定采取何种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的明确规定,若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执行“取保候审”措施期间严格遵循了相关执法法规,且未出现任何违反第七十一条之规定的行为,那么在“取保候审”期限届满之时,他们便可凭借解除了“取保候审”的书面通知或者相关法律文件前往银行领取应退回的保证金。
这就意味着,“取保候审”的解除程序是必不可少的,因为它直接关系到保证金的返还问题。
倘若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并无违规行为,他们理所当然地有权在“取保候审”期满之后领取保证金。
然而,若他们在此期间违反了相关规定,则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中包括保证金被依法没收以及接受其他法律制裁等。
因此,“取保候审”的解除程序对于确保那些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人能够顺利领取保证金,同时对那些违规者实施相应的法律惩处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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