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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保证金交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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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8.30 · 1462人看过
导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诉讼法》的第七十二条明确指出,保证金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需存储在由执法机关预先指定的银行以专门设立的账户之内。换句话说,保证金并非交付于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人士本身,而应交至负责执行此项决定的执法机构所指定的银行。这类机构通常包括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等。
取保候审保证金交谁

一、取保候审保证金交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诉讼法》的第七十二条明确指出,保证金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需存储在由执法机关预先指定的银行以专门设立的账户之内。

换句话说,保证金并非交付于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人士本身,而应交至负责执行此项决定的执法机构所指定的银行。

这类机构通常包括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

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

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将保证金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

二、取保候审保证金由谁决定

取保候审保证金的确立,主要依据所在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和案件的具体性质而定,通常情况下,其最低起算金额设定为人民币一千元;

同时,这笔保证金只有当犯罪嫌疑人切实遵循并履行了相关法律条款后,才能够如数退还。只有如此,这笔债务才能真正具有合法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诉讼法》的第七十二条明确指出,保证金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需存储在由执法机关预先指定的银行以专门设立的账户之内。

换句话说,保证金并非交付于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人士本身,而应交至负责执行此项决定的执法机构所指定的银行。

这类机构通常包括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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