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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释放哪里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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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8.30 · 1432人看过
导读: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明确规定,若公安机关发现不应实施拘留的情形,务必应及时对已被拘留者予以释放,同时还需向其颁发相应的释明证明文件。因此,在刑事拘留释放环节中,接人地点应当设定为由公安机关负责释放被拘留人员并向其发放释放证明的场所。
刑事拘留释放哪里接人

一、刑事拘留释放哪里接人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明确规定,若公安机关发现不应实施拘留的情形,务必应及时对已被拘留者予以释放,同时还需向其颁发相应的释明证明文件。

因此,在刑事拘留释放环节中,接人地点应当设定为由公安机关负责释放被拘留人员并向其发放释放证明的场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二、刑事拘留释放会通知家属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被刑事拘留的情况下,警方应当及时向其家属发出相应的通知。但若存在以下两种特殊情形,即无法通知到家中,或者该人员涉嫌触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以及恐怖活动犯罪时,为了避免影响案件的侦办工作,警方则无需进行相关的通知行为。除了以上两种情况之外,所有由公安机关实施拘留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警方都必须在拘留发生之后的二十四个小时内,将这一情况迅速地通知给被拘留者的家属。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明确规定,若公安机关发现不应实施拘留的情形,务必应及时对已被拘留者予以释放,同时还需向其颁发相应的释明证明文件。

因此,在刑事拘留释放环节中,接人地点应当设定为由公安机关负责释放被拘留人员并向其发放释放证明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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