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人员多久传唤一次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之相关规定,在执行取保候审期间,对于正在进行的案件调查、检控以及审判活动,被取保候审人员须予以积极配合且不得无故中止或影响。
然而,在这一法规条款之中,并无明确规定取保候审人员应当接受传唤的具体次数与频率,仅就其最长不可超过十二个月的期限做出了明确规定。
因此,依照现行法律制度,我们尚无法直接推导出取保候审人员应被传唤的次数究竟为多少。
实际上,传唤的次数往往是由公安机关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及侦查工作的需求而定,并且在必要之时会及时通知到被取保候审的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二、取保候审人员可以调动吗
当然允许申请调职。
2、根据相关法规,已采取保证金形式进行保释候审的犯罪嫌疑人与被告应严格遵守如下规定:
(1)未得到执行机构批准前,被保释者不得擅自离开指定所在市内或县级行政区域;
(2)如若个人住址、工作单位以及通讯联络方式有任何变化,必须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给负责执行的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之相关规定,在执行取保候审期间,对于正在进行的案件调查、检控以及审判活动,被取保候审人员须予以积极配合且不得无故中止或影响。
然而,在这一法规条款之中,并无明确规定取保候审人员应当接受传唤的具体次数与频率,仅就其最长不可超过十二个月的期限做出了明确规定。
因此,依照现行法律制度,我们尚无法直接推导出取保候审人员应被传唤的次数究竟为多少。
实际上,传唤的次数往往是由公安机关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及侦查工作的需求而定,并且在必要之时会及时通知到被取保候审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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