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的地方好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之规定,公安机关在对个人实施拘留措施时,务必出具相关拘留证明文件,并应在获知被拘留人的情况下,在24小时内立即将其移送至相应的看守所接受羁押。
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最多不允许超过24小时进行通知。
另外,在通常情况下,应当在执行拘留结束后的24小时内,明确告知被拘留者的亲属其具体情况。
据此,我们可以看出,刑事拘留的指定场所在看守所。
它是根据依法设立的原则来履行职责,主要是用来关押那些依法被捕或为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的专门机构。
对于看守所的设置及管理,都有严谨的法律法规加以规范,以此来切实保障被拘留人员的合法权益。
因此,可以得出结论,刑事拘留的场所必须是看守所,这是一个依法设立且符合法律要求的关押场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二、刑事拘留的人有没有案底
刑事拘留在执行之后,并不会留下任何形式的案底记录。刑事拘留本身并非刑事处罚的一种方式,仅仅是在侦查环节中所采取的一项强制性措施,因此并不具备产生案底的条件。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拘留是由公安机关以及人民检察院针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进行侦查工作的过程中,当遇到法定的紧急状况时,对于现行犯罪者或重大嫌疑人所实施的暂时性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手段。仅有经过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的行为,才会在个人档案中留下案底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之规定,公安机关在对个人实施拘留措施时,务必出具相关拘留证明文件,并应在获知被拘留人的情况下,在24小时内立即将其移送至相应的看守所接受羁押。
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最多不允许超过24小时进行通知。
另外,在通常情况下,应当在执行拘留结束后的24小时内,明确告知被拘留者的亲属其具体情况。
据此,我们可以看出,刑事拘留的指定场所在看守所。
它是根据依法设立的原则来履行职责,主要是用来关押那些依法被捕或为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的专门机构。
对于看守所的设置及管理,都有严谨的法律法规加以规范,以此来切实保障被拘留人员的合法权益。
因此,可以得出结论,刑事拘留的场所必须是看守所,这是一个依法设立且符合法律要求的关押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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