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团伙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多少天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之明确规定,公安部门若对已实施拘留措施的相关人士,判断有必要进行逮捕,应在拘留期内的三个自然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申请,请求其予以审查并批准。
在此前提下,若遇特殊情形,例如涉及流窜作案、累次作案及结伙作案等重大犯罪嫌疑者,则可将提请审查批准的期限适当延长,最长可达四个自然日。
而针对此类重大嫌疑分子,人民检察院也应在收到公安机关递交的提请批准逮捕书之后的七个自然日内,依法做出批准逮捕或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
因此,在团伙诈骗罪的嫌疑人被刑事拘留的情况下,理论上其拘留期限可能会在三个自然日内结束,然而在特殊情况或重大嫌疑分子的情况下,拘留期限则可能会延长至三十个自然日。
至于实际的拘留期限,则需视乎具体涉案情况以及司法机构的最终裁定结果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团伙诈骗罪是否需要取保候审
是否应启动对涉嫌参与团伙诈骗活动的嫌疑犯进行取保候审程序,其决定因素主要包括该嫌疑犯在犯罪行为中所承担的责任程度、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是否存在逃避审判的可能性,乃至是否有可能干扰关键目击者提供证据的潜在风险等等。关于此问题,负责审理相关案件的法院及检察机关将会根据具体案情对上述各项因素逐一进行评估和判断。若嫌疑犯并未展现出明显的重大社会危害倾向,同时具备稳定的居住场所和职业收入来源,那么在适当的情况下,取保候审的申请或许可以得到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之明确规定,公安部门若对已实施拘留措施的相关人士,判断有必要进行逮捕,应在拘留期内的三个自然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申请,请求其予以审查并批准。
在此前提下,若遇特殊情形,例如涉及流窜作案、累次作案及结伙作案等重大犯罪嫌疑者,则可将提请审查批准的期限适当延长,最长可达四个自然日。
而针对此类重大嫌疑分子,人民检察院也应在收到公安机关递交的提请批准逮捕书之后的七个自然日内,依法做出批准逮捕或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
因此,在团伙诈骗罪的嫌疑人被刑事拘留的情况下,理论上其拘留期限可能会在三个自然日内结束,然而在特殊情况或重大嫌疑分子的情况下,拘留期限则可能会延长至三十个自然日。
至于实际的拘留期限,则需视乎具体涉案情况以及司法机构的最终裁定结果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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