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后能撤销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若在侦查期间经核实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追诉的情形,则应依法撤销此案。倘若犯罪嫌疑人已经被捕,那么便应立刻予以释放,并为其开具释放证明文件,与此同时向最初批准逮捕该嫌疑人的人民检察院进行通报。由此可见,刑事拘留是有可能被取消的,条件即是满足以上相关法律条款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二、刑事拘留后大概多久批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公安机关在提请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查批准逮捕之后,检察机关需在限定的七日内以书面形式决定是否应予以批准逮捕。具体法律条款如下所示:当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对已被拘留者实施逮捕时,应在拘留期限届满后的三个自然日内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并作出批准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形下,如经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的特别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适当延长,最长可延长至四个自然日;而对于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而言,同样需要经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的批准,其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则可延长至三十个自然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若在侦查期间经核实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追诉的情形,则应依法撤销此案。倘若犯罪嫌疑人已经被捕,那么便应立刻予以释放,并为其开具释放证明文件,与此同时向最初批准逮捕该嫌疑人的人民检察院进行通报。由此可见,刑事拘留是有可能被取消的,条件即是满足以上相关法律条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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