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有责任保险赔不赔
在完成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程序之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需依法在其责任限额范围内向受害人进行赔偿。若仍有不足的部分,将根据肇事双方各自的过错程度,按比例分担赔偿责任。具体的赔偿项目包含但不限于:医疗费用、陪护人员工资、交通费用、营养膳食开支以及为疾病痊愈及恢复正常生活而支付的其他必要费用;误工所致收入损失等。
《保险法》
第二十二条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
二、交通事故有必要赔偿对方误工费吗
在交通事故中,若被告一方被判定为主责方,那么他们通常无法获得所谓的“误工费”。在这种情况下,作为过错方的被告应当承担所有相应的赔偿责任,其中当然也包含了误工费这一项。通常情况下,误工期限会比较清晰明确,治疗过程中的医疗机构开具的医嘱就是能够证明误工必要性的关键性证据依据。假如涉及到住院治疗,那么住院期间及出院后依据医嘱推断出的休息时间之和即可视为确认为误工期间。关于“交通事故同等责任误工费是否仍应为一半”的问题,答案仍然是肯定的。在交通事故中,同等责任意味着双方各自需承担一半的责任。当被告对他人造成人身伤害时,他有义务支付受害人的医疗费用、护理费用、交通费用、营养费用、住院餐补费用等,还有因为误工而减少的收入。如果导致损伤或残废,还要负责支付辅助器具费用和残疾赔偿金;如果导致受害人死亡,他必须支付丧葬费用和死亡赔偿金。在受害人受到人身损害期间,因为接受治疗产生的各类费用以及由于误工而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用、误工费用、护理费用、交通费用、住宿费用、住院餐补费用、必要的营养费用)。对于这些各种费用,赔偿义务人都应当全额予以偿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在完成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程序之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需依法在其责任限额范围内向受害人进行赔偿。若仍有不足的部分,将根据肇事双方各自的过错程度,按比例分担赔偿责任。具体的赔偿项目包含但不限于:医疗费用、陪护人员工资、交通费用、营养膳食开支以及为疾病痊愈及恢复正常生活而支付的其他必要费用;误工所致收入损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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