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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费用应由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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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8.29 · 1947人看过
导读:我国社会保险法明确,工伤和生育保险费用主要由企业承担,体现其对员工特定风险的保障。相比之下,养老、医疗保险及失业保险的费用分担则需双方共同负责,员工和公司依据法律规定分担各自的责任。
社会保险费用应由谁承担

一、社会保险费用应由谁承担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所规定的,在我们社会各项保险中具有工伤性质和生育性质的险种,其所需的相关费用主要由公司方全权负责支付;

而对于那些涉及到养老、医疗以及失业等方面的保险事故,则需要由公司与员工双方共同分担相应的费用。

《社会保险法》第十条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社会保险费行政复议在哪里申请

关于行政复议申请的机构选择,我们建议您参考以下几点:

首先,若具体行政行为乃出自作出该行为的行政机关上级的地方人民政府之手,那么申请人可向这一级别的人民政府提出复议请求。

其次,如果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为县级或市级人民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那么申请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做出选择,既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提交复议申请,也可以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复议申请。

再者,对于国务院部门或省级、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如有异议,申请人可向作出该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省级、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若对复议结果仍不满意,申请人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向国务院申请裁决,由国务院依法作出最终裁决。

最后,对于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以及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如有异议,申请人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复议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三条

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

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所规定的,在我们社会各项保险中具有工伤性质和生育性质的险种,其所需的相关费用主要由公司方全权负责支付;

而对于那些涉及到养老、医疗以及失业等方面的保险事故,则需要由公司与员工双方共同分担相应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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