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附带民事诉讼中赔偿范围包含哪些内容
在侵权行为中,主要分为两种类型,即对公民人身权益的侵害及对公民财产权益的侵害。
倘若在刑事罪案的审理过程中,受害人不幸遭受到民事权利的侵蚀,那么他们完全有权在提起刑事诉讼之余,向相关法律机构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求,以此方式切实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全文》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二、附带民事诉讼什么时候提出
在中国的法律体系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截止时期是自刑事案件立案之后至一审判决宣告之前。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最高院司法解释”)中的第161条明文规定,若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及此项请求,而在二审期间提出时,二审法院有权对此事进行调解处理,并应当提醒当事人可于刑事判决或裁定生效后,另行发起民事诉讼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九条
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提起。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在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没有提起的,不得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在侵权行为中,主要分为两种类型,即对公民人身权益的侵害及对公民财产权益的侵害。
倘若在刑事罪案的审理过程中,受害人不幸遭受到民事权利的侵蚀,那么他们完全有权在提起刑事诉讼之余,向相关法律机构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求,以此方式切实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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