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期间如何申请保释
当犯罪嫌疑人遭受刑事拘留之际,他们有权依法向相关司法机构提出取保候审申请,对于这一申请,司法机构会在三日之内进行审定。
然而,犯罪嫌疑人和被告如果满足以下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将有可能批准其取保候审的请求。
首先,若是可能受到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处罚者;
其次,倘若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采取取保候审手段不会对社会产生危险性者;
再次,身患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以及正值孕期或哺乳期间婴儿的妇女,如果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也不会给社会带来风险性者;
最后,假如羁押期限届满、案件仍未办理终结而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者。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申请取保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下列的情况之一的,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可以准许。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二、刑事拘留期间可以送书看吗
在拘留所中,家人或朋友可以为在押人员提供书籍阅读,然而,此类书籍需要得到看守人员的严格检查。
值得注意的是,送给在押人员的书籍不得包含违法、反动或者其他不良内容,并且书籍内部也不得存在任何形式的夹带物。
此外,购买书籍的种类并无限制,但无论是何种类型的书籍都必须经过监狱方面的批准和仔细检查。为了方便管理人员的检查工作,我们建议您选择那些带有塑封包装的全新书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当犯罪嫌疑人遭受刑事拘留之际,他们有权依法向相关司法机构提出取保候审申请,对于这一申请,司法机构会在三日之内进行审定。
然而,犯罪嫌疑人和被告如果满足以下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将有可能批准其取保候审的请求。
首先,若是可能受到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处罚者;
其次,倘若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采取取保候审手段不会对社会产生危险性者;
再次,身患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以及正值孕期或哺乳期间婴儿的妇女,如果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也不会给社会带来风险性者;
最后,假如羁押期限届满、案件仍未办理终结而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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