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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有哪些可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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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8.29 · 1571人看过
导读:离婚财产分割主要分协议和司法判决两种途径。夫妻需协商共同财产,如工资、经营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等,除法律规定个人财产(婚前个人资产、人身伤害赔偿、遗嘱或赠与指定财产等)。婚姻期间,双方对共有财产有处置权。婚后所得财产一般视为共有,但有例外。未达成协议时,法院会依法裁决。
离婚财产分割有哪些可选方式

一、离婚财产分割有哪些可选方式

关于离婚财产分割的方式问题,通常我们会分为协议分割以及判决分割两大方面进行讨论与解决。

在此过程中,夫妻双方需要首先就共同财产的划分问题进行自由协商,充分寻求共识并达成一致。

若双方未能就此问题取得一致意见,那么便可将此问题提交至当地的人民法院进行裁决。

尽管如此,对于各自的个人财产则不应纳入到这场财产分割的议题之中,除非双方在此之前已经对此做出明确约定。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夫妻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所创造或积累的下列各类财产,皆被视为夫妻彼此共有的财产,归属夫妻共有:

(一)工资收入、年终奖金及其他形式的劳务报酬;

(二)通过生产、经营活动所实现的盈利收益以及投入投资领域之后所产生的回报;

(三)因知识产权的权益行使而获取的收益;

(四)继承所得或接受亲朋好友赠送的财产,唯一需要排除在外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特定情形;

以及(五)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其他种类财产。

在婚姻关系延续期间,夫妻双方均享有平等的对各自主张的财产进行处置的权力。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以下几种形式的财产归属却明显属于夫妻一方的私人财产范畴:

(一)基于婚前个人资产设定这一前提得到的财产;

(二)由于遭受人身伤害而依法获得的赔偿金或是补偿费;

(三)由遗嘱赠与合同明晰仅赋予其中一方的财产;

(四)专供某一方使用的日常生活用品;

以及(五)明确规定属于某一方的其他类型的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二、离婚财产分割纠纷风险代理可以选择吗

很遗憾地告诉您,离婚分割财产的案件通常并不适用于风险代理这一法律服务模式;风险代理,是指委托代理人当事人之间形成的一种特定的委托诉讼代理关系,委托人在案件开始审理前无需预先支付代理费用,待案件执行完毕之后,委托人再根据实际执行到的债权金额的一定比例向代理人支付报酬。

然而,若最终败诉或无法执行,代理人将无法获得任何回报。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婚姻、继承案件;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

(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风险代理收费合同,约定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方式、收费数额或比例。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

关于离婚财产分割的方式问题,通常我们会分为协议分割以及判决分割两大方面进行讨论与解决。

在此过程中,夫妻双方需要首先就共同财产的划分问题进行自由协商,充分寻求共识并达成一致。

若双方未能就此问题取得一致意见,那么便可将此问题提交至当地的人民法院进行裁决。

尽管如此,对于各自的个人财产则不应纳入到这场财产分割的议题之中,除非双方在此之前已经对此做出明确约定。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夫妻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所创造或积累的下列各类财产,皆被视为夫妻彼此共有的财产,归属夫妻共有:

(一)工资收入、年终奖金及其他形式的劳务报酬;

(二)通过生产、经营活动所实现的盈利收益以及投入投资领域之后所产生的回报;

(三)因知识产权的权益行使而获取的收益;

(四)继承所得或接受亲朋好友赠送的财产,唯一需要排除在外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特定情形;

以及(五)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其他种类财产。

在婚姻关系延续期间,夫妻双方均享有平等的对各自主张的财产进行处置的权力。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以下几种形式的财产归属却明显属于夫妻一方的私人财产范畴:

(一)基于婚前个人资产设定这一前提得到的财产;

(二)由于遭受人身伤害而依法获得的赔偿金或是补偿费;

(三)由遗嘱或赠与合同明晰仅赋予其中一方的财产;

(四)专供某一方使用的日常生活用品;

以及(五)明确规定属于某一方的其他类型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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