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情况下生产者不需为产品缺陷担责
在特殊情况下,生产商若能提供充分证据表明下列其中任一事实,便可不负产品缺陷所引发的法律责任:
第一,产品在尚未投放市场流通之前,生产商就已停止了该产品的生产活动。
这里所说的产品投放到市场流通,是指制造商以各种形式把产品出售出去、租赁经营或者抵押、质押、股票典当等操作行为。
也就是说,在产品处在生产流程中,乃至还在出厂检测及储存环节的这些阶段,都可视为尚未进入市场流通的阶段。
第二,产品正式推入市场流通之前,原本存在于产品中的可能导致损害的缺陷已经不复存在。
如果生产商能够证明之前的产品缺陷是在接下来的运输、存储以及销售过程中所产生的,那么在向受害者进行赔偿以后,他们有权向实际负责运输、存储或销售其中某项环节的责任主体要求赔偿。
另外,如果生产商证明所有的损害实际上只是由于消费者对产品的不当使用而导致的话,那他们也就可以排除需要证明产品投入市场流通时并无潜在缺陷这个义务。
第三,产品在正式投放到市场流通的那段期间内,当时的科学技术水平还无法识别或检测到产品是否存在任何潜在的缺陷。
然而,对于这项免责条款的理解和掌握必须基于对时间因素和技术发展水平的清晰认识上。
因此,一方面要严格限定免责条款限定的时间范围,即“投入流通时”,另一方面也要全面评价当时的科技水平是否足以识别出产品中潜藏的缺陷。
作为生产商、经销商等责任承担个体,他们有必要为自己能享受免责待遇的情况提供足够的有力证据,以证明自身的合法权益。
反之,如果未能提供充足证据支撑自身主张,那他们就需负担相应的侵犯他人权利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二、哪些情况下有取保候审
于以下所述之情景下,才得以提出取保候审之申请:
首先,或许可能面临被判处管制、拘役或是独立适用之附加刑罚者;
其次,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罚,但在采用取保候审措施时,将不会对社会产生任何危害性;
再者,若身患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抑或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在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时,亦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性;
最后,若羁押期限已届满,而相关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此时便需采取取保候审之措施。
《刑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在特殊情况下,生产商若能提供充分证据表明下列其中任一事实,便可不负产品缺陷所引发的法律责任:
第一,产品在尚未投放市场流通之前,生产商就已停止了该产品的生产活动。
这里所说的产品投放到市场流通,是指制造商以各种形式把产品出售出去、租赁经营或者抵押、质押、股票典当等操作行为。
也就是说,在产品处在生产流程中,乃至还在出厂检测及储存环节的这些阶段,都可视为尚未进入市场流通的阶段。
第二,产品正式推入市场流通之前,原本存在于产品中的可能导致损害的缺陷已经不复存在。
如果生产商能够证明之前的产品缺陷是在接下来的运输、存储以及销售过程中所产生的,那么在向受害者进行赔偿以后,他们有权向实际负责运输、存储或销售其中某项环节的责任主体要求赔偿。
另外,如果生产商证明所有的损害实际上只是由于消费者对产品的不当使用而导致的话,那他们也就可以排除需要证明产品投入市场流通时并无潜在缺陷这个义务。
第三,产品在正式投放到市场流通的那段期间内,当时的科学技术水平还无法识别或检测到产品是否存在任何潜在的缺陷。
然而,对于这项免责条款的理解和掌握必须基于对时间因素和技术发展水平的清晰认识上。
因此,一方面要严格限定免责条款限定的时间范围,即“投入流通时”,另一方面也要全面评价当时的科技水平是否足以识别出产品中潜藏的缺陷。
作为生产商、经销商等责任承担个体,他们有必要为自己能享受免责待遇的情况提供足够的有力证据,以证明自身的合法权益。
反之,如果未能提供充足证据支撑自身主张,那他们就需负担相应的侵犯他人权利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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