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前财产公证的具体程序是什么
关于婚前财产公证手续的具体操作规程包括以下几个环节:
首先是申请与受理阶段。
依据我国现行的《公证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可知,无论是自然人类型还是法人亦或是其他社会组织,如有申请办理公证事宜者,均可向住所地、常常居住地、行为地或事实事件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
但若涉及到房地产方面的公证事务,则必须向位于该房地产地点的公证机构进行申请;
另外,申请办理涉及房地产的授权书、声明书、赠与书以及遗嘱等方面的公证也可参照上述准则行事。
其次是审查阶段。
依照《公证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各公证机构在处理各类公证事务时应严格遵守一定的办证规范,并需就以下四项基本要素进行细致的审查分析:
(1)确认申请人的身份,确认其是否具备申请公证的资格以及其享有相应权利的情况;
(2)审查申请人所提交的文件内容是否完整全面、措辞解释是否清晰明确、签字盖章是否完备无误;
(3)查看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性资料是否真实可靠、合乎法规且是充足有效的;
(4)最后一步也是最为关键的步骤就是审核申请办理的公证事务是否真确可靠、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最后一个环节是出具公证书阶段。
根据我国《公证法》第三十条的相关规定,如果公证机构经过全面审查后发现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性资料确实真实、合法、充分且是确凿无疑、合法准确的,那么自开始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原则上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公证机构会按照既定流程向当事人出具最终的公证书。
《公证法》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二、婚前财产公证怎么办理
关于开展婚前行财产公证业务之具体流程:
首先,必须切实做好有关婚前财产公证事宜的前期准备工作,包括收集相关资料等;
其次,在完成了上述准备之后,需要由双方当事人共同赴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交正式的公证申请;
第三步,公证机构将会根据所进行的公证事项及其相关佐证材料进行细致的核实;
第四部,如果经过严格的审查,确认所提交的证据材料真实、合法且充足,同时也能够证明申请公证的事项同样真实、合法,那么公证机关将依法为各方当事人开具相应的公证书。
《公证程序规则》第十七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公证申请表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二)申请公证的事项及公证书的用途;
(三)申请公证的文书的名称;
(四)提交证明材料的名称、份数及有关证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
(五)申请的日期;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申请人应当在申请表上签名或者盖章,不能签名、盖章的由本人捺指印。
第十八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法人的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及其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二)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须提交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三)申请公证的文书;
(四)申请公证的事项的证明材料,涉及财产关系的须提交有关财产权利证明;
(五)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受理:
(一)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
(二)申请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
(三)申请公证的事项符合《公证法》第十一条
规定的范围;
(四)申请公证的事项符合《公证法》第二十五条
的规定和该公证机构在其执业区域内可以受理公证业务的范围。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规定条件的,公证机构应当受理。
对不符合本条
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条件的申请,公证机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对因不符合本条
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可以受理该公证事项的公证机构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关于婚前财产公证手续的具体操作规程包括以下几个环节:
首先是申请与受理阶段。
依据我国现行的《公证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可知,无论是自然人类型还是法人亦或是其他社会组织,如有申请办理公证事宜者,均可向住所地、常常居住地、行为地或事实事件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
但若涉及到房地产方面的公证事务,则必须向位于该房地产地点的公证机构进行申请;
另外,申请办理涉及房地产的授权书、声明书、赠与书以及遗嘱等方面的公证也可参照上述准则行事。
其次是审查阶段。
依照《公证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各公证机构在处理各类公证事务时应严格遵守一定的办证规范,并需就以下四项基本要素进行细致的审查分析:
(1)确认申请人的身份,确认其是否具备申请公证的资格以及其享有相应权利的情况;
(2)审查申请人所提交的文件内容是否完整全面、措辞解释是否清晰明确、签字盖章是否完备无误;
(3)查看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性资料是否真实可靠、合乎法规且是充足有效的;
(4)最后一步也是最为关键的步骤就是审核申请办理的公证事务是否真确可靠、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最后一个环节是出具公证书阶段。
根据我国《公证法》第三十条的相关规定,如果公证机构经过全面审查后发现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性资料确实真实、合法、充分且是确凿无疑、合法准确的,那么自开始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原则上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公证机构会按照既定流程向当事人出具最终的公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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