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一二三继承人的顺序是怎样的
自被继承人离世的那刻起,法定继承程序即已启动。
若被继承人留有合法有效的遗嘱,则将依照其遗嘱进行财产分割。
如若不幸未留下遗嘱,财产便需按照法定继承原则分配给相关继承人。
总的来说,在第一顺位继承人存在且健在的情况下,通常会是由他们来继承遗产,在此种情境中,第二顺位继承人几乎是无法获得任何遗产分配权利的。
法定继承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包括但不仅限于配偶、婚生及非婚生子女以及父母等亲属关系人群,而第二顺位继承人则涵盖了从兄弟姐妹到祖父母以及外祖父母等人。
在法律程序正式启动后,遗产都将从属于第一顺位继承人,而第二顺位继承人在此阶段并无任何继承权利。
若无任何第一顺位继承人在世,那么遗产将由第二顺位继承人全权接手。
值得一提的是,如果在同一顺位继承人之间进行遗产分割,通常情况下,它们的份额应大致相同。
然而,如果其中某位继承人因家庭困境或身体残疾导致生活困苦或丧失劳动能力,分配遗产时,应当额外加以考虑并给予适当的照顾;
对于那些在被继承人生命期间尽心尽力履行抚养义务或者长期与其共同居住者,在分配遗产时,其权利甚至可适当放大;
至于那些具备抚养和照顾能力的继承人,若是他们未能尽自己应有的义务,在遗产分配过程中,他们可能面临不分或少量分配的状况。
如继承人之间能够达成共识,也可以实行份额不同的遗产分配方案。
此外,所有的继承人也都有权选择是否放弃自己的继承权。
再次强调,在将遗产分配给各继承人之前,应首先确定各继承人的排序,然后再根据继承顺序依次分配。
在分配被继承人遗产时,必须考虑到继承人的实际需要,尤其是那些生活状况较为特殊或者身体健康上还有问题的继承人,在进行遗产分配时更应该给予他们更多的照顾及关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二、第一二三继承顺序是什么
当被继承人离世之时,即为继承程序的起始阶段。倘若在其生前有留下真实有效的遗嘱,则会依据遗嘱中所规定的内容进行继承排序,反之若无遗嘱留下,那么便应依法定继承方式,指定相关人员来继承相应的财产。如存在第一顺位的法定继承人(通常包括其配偶、子女及父母)时,将优先由这些具备资格的人来承继遗产,而在此种情况下,第二顺位的法定继承人(如兄弟姐妹、祖父母以及外祖父母等)则无法参与或中断继承过程。在面临法定继承的情形时,首先应当由第一顺位的法定继承人来主持继承事宜,然后才轮到第二顺位的法定继承人(即没有第一顺位继承人的情况下,才由第二顺位继承人继承遗产)。同样地,在同一顺位的法定继承人中,他们所能获得的遗产份额应该基本保持平均分配。
然而,对于那些由于生活条件恶劣或身体上的原因难以从事劳动工作的法定继承人来说,在分配遗产时应给予适当的照顾;
此外,若是于被继承人的生活方面承担重大责任或是与之共同生活的法定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也可考虑给予较多的比例。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该受益人和具有抚养能力却未履行抚养义务的法定继承人,他们在分配基金时可能面临被削减甚至零分配的可能性。当然,对于同一顺位的法定继承人而言,也有权选择放弃继承权。无论怎样,对于那些生活困苦且体力欠佳的法定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理应给予充分关注并予以特别关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自被继承人离世的那刻起,法定继承程序即已启动。
若被继承人留有合法有效的遗嘱,则将依照其遗嘱进行财产分割。
如若不幸未留下遗嘱,财产便需按照法定继承原则分配给相关继承人。
总的来说,在第一顺位继承人存在且健在的情况下,通常会是由他们来继承遗产,在此种情境中,第二顺位继承人几乎是无法获得任何遗产分配权利的。
法定继承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包括但不仅限于配偶、婚生及非婚生子女以及父母等亲属关系人群,而第二顺位继承人则涵盖了从兄弟姐妹到祖父母以及外祖父母等人。
在法律程序正式启动后,遗产都将从属于第一顺位继承人,而第二顺位继承人在此阶段并无任何继承权利。
若无任何第一顺位继承人在世,那么遗产将由第二顺位继承人全权接手。
值得一提的是,如果在同一顺位继承人之间进行遗产分割,通常情况下,它们的份额应大致相同。
然而,如果其中某位继承人因家庭困境或身体残疾导致生活困苦或丧失劳动能力,分配遗产时,应当额外加以考虑并给予适当的照顾;
对于那些在被继承人生命期间尽心尽力履行抚养义务或者长期与其共同居住者,在分配遗产时,其权利甚至可适当放大;
至于那些具备抚养和照顾能力的继承人,若是他们未能尽自己应有的义务,在遗产分配过程中,他们可能面临不分或少量分配的状况。
如继承人之间能够达成共识,也可以实行份额不同的遗产分配方案。
此外,所有的继承人也都有权选择是否放弃自己的继承权。
再次强调,在将遗产分配给各继承人之前,应首先确定各继承人的排序,然后再根据继承顺序依次分配。
在分配被继承人遗产时,必须考虑到继承人的实际需要,尤其是那些生活状况较为特殊或者身体健康上还有问题的继承人,在进行遗产分配时更应该给予他们更多的照顾及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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