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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继承的房产是否应算作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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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8.28 · 1843人看过
导读:婚姻期间,一般夫妇财产视为共有,包括薪资、投资收益、智力创作等,但遗嘱指定或明确个人的除外。个人财产包括婚前财产、伤害赔偿、遗嘱指定等。双方可通过书面协议约定财产所有权,这在法律上具有约束力。如协议明确划分婚前及婚姻期间所得,且符合要求,也受法律保护。一方债务知情者知悉协议时,可使用其个人财产偿债。
婚内继承的房产是否应算作夫妻共同财产

一、婚内继承的房产是否应算作夫妻共同财产

关于已婚夫妇在婚姻期间所承受财产继承的问题,通常情况下,这些财产将被视为夫妇的共通财产;

然而,若遗嘱明确规定此类房产仅有夫妻中的其中一位享有,那么,这些财产应视作这位特定配偶的私产。

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的各个阶段,夫妇的共同财产范围涵盖以下各项:

(1)薪资及奖励、劳务支出与报酬等收入;

(2)企业运营、投资的预期利润与回报;

(3)智力创作带来的经济效益;

(4)继承或接受赠与的财产,但前提是遗嘱或赠与合同明确规定此等财产仅限于一方;

(5)一方以其个人财产进行投资所获取的收益;

以及(6)男女双方实际获得或应得的住房补助、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等金钱权益。

而单独归属于每一方的个人财产包括:

(1)婚前财产;

(2)因遭受人身伤害所获得的赔偿或补偿;

(3)遗嘱或赠与合同明确规定归属某一方的财产;

(4)一方独自使用的日常生活物品;

以及(5)其他应该完全属于一方的财产。

此外,夫妇还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书面协议来约定财产的所有权状况。

这种协议对于双方在法律层面都具备相应的约束力。

夫妇之间关于婚姻期间所得财产及婚前财产如何划分的约定,若能达到特定要求并通过正式途径确立,则同样具有法律约束力。

如有需要,夫妇可以约定婚姻期间财产的所有权归各自所有,而当丈夫或妻子一方在外负有的债务,如果知情者知晓这份约定,则可以直接用另一方的个人财产来偿还这笔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婚内继承的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过程中所涉及的婚内遗产是否属于双方共有的财产,须遵循法律规定并根据实际情况加以确认。

首先,倘若被继承人在离世之前并未事先订立遗嘱,那么这类遗产的划分将依据法定程序按照顺位继承的原则决定,即子女将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来继受父母的资产,在此种情境之下,这些所继承之财产就被视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富。

其次,若是被继承者或捐赠者留下遗嘱或明确表达出此财产仅归属其中一方,那此类财产应当被视为归属于承袭方或受赠方的私有财产,并在夫妇离婚时分隔资产之时也无法包含在共同财产的范畴之中。事实上,即使是配偶一方选择放弃继承权益,亦无需得到另外一方的认可。通常情况下,如果父母并无在遗嘱中明确说明遗产授予给夫妇中的任何一方,那么在此情况下,所继承之财产无疑属于夫妻共同拥有的财产。

然而,这种情况并非意味着另一方具有同等继承的资格,因为在法律规定上,除开如遗嘱明确赠予之外,另一方并不纳入法定继承人的范畴以内,他们仅能基于婚姻关系去分享所继承到的财产所带来的共同财产权利。因此,如果享有继承权的配偶一方想要放弃继承的遗产,完全不必经过其配偶的同意。需要特别提请注意的是,死亡抚恤金并不包括在遗产之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所谓遗产,系指自然人离世之时遗留下的属于自身的合法个人财产。而死亡抚恤金的产生源于死者去世之后,并非其生前已经实际拥有或者属于他个人的合法财产。因此,死亡抚恤金不具备遗产的属性,更谈不上继承问题。鉴于死亡抚恤金本质上是一种旨在保障或扶持死者近亲及被其生前所扶养之人的生活补助费用以及精神安抚的福利,它是一种专用于特定近亲共享的财产。若是在具体分配时无法达成各方之间的协商一致,可以提出诉讼请求交予法院裁定。在大多数情况下,法院会参照遗产分配的基本原则来进行处理,按照平均分配的原则对抚恤金进行分割。但是,由于死亡抚恤金的首要目的在于照顾与救济那些丧失劳动力的死者近亲,所以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分配应当优先考虑补偿那些在死者生前提供较为优越照料与赡养服务的亲属,同时兼顾其他亲属的合理利益,进行适度的分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夫妻个人财产】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关于已婚夫妇在婚姻期间所承受财产继承的问题,通常情况下,这些财产将被视为夫妇的共通财产;

然而,若遗嘱明确规定此类房产仅有夫妻中的其中一位享有,那么,这些财产应视作这位特定配偶的私产。

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的各个阶段,夫妇的共同财产范围涵盖以下各项:

(1)薪资及奖励、劳务支出与报酬等收入;

(2)企业运营、投资的预期利润与回报;

(3)智力创作带来的经济效益;

(4)继承或接受赠与的财产,但前提是遗嘱或赠与合同明确规定此等财产仅限于一方;

(5)一方以其个人财产进行投资所获取的收益;

以及(6)男女双方实际获得或应得的住房补助、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等金钱权益。

而单独归属于每一方的个人财产包括:

(1)婚前财产;

(2)因遭受人身伤害所获得的赔偿或补偿;

(3)遗嘱或赠与合同明确规定归属某一方的财产;

(4)一方独自使用的日常生活物品;

以及(5)其他应该完全属于一方的财产。

此外,夫妇还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书面协议来约定财产的所有权状况。

这种协议对于双方在法律层面都具备相应的约束力。

夫妇之间关于婚姻期间所得财产及婚前财产如何划分的约定,若能达到特定要求并通过正式途径确立,则同样具有法律约束力。

如有需要,夫妇可以约定婚姻期间财产的所有权归各自所有,而当丈夫或妻子一方在外负有的债务,如果知情者知晓这份约定,则可以直接用另一方的个人财产来偿还这笔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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