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不续签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鉴于公司决定不再延长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时,除了公司有意按照原有的或提升后的劳动合同条款续约,且在此前提下劳动者未同意者之外,被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均有权获得公司提供的经济赔偿金。
关于这些经济赔偿金的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每满一年,公司应向劳动者支付相当于其正常薪酬的一倍;
以半年为单位,不足一年半的部分按照一整年来计算,即公司需支付给劳动者一整月的工资作为补偿;
若尚未满足半年条件,则公司应当向劳动者额外支付半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公司不续签赔偿标准
在实际情况中,如若公司在员工劳动合同期满后拒绝续签或在续签过程中降低了合同待遇,而员工对此表示拒绝,可按照相关法律条款向公司提出补偿要求,即依照员工服务年限,给予相应比例的赔偿,具体计算方式为每工作满一年即可获得一个月的薪资收入作为补偿,此薪酬水平以离任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准。
另外,员工服务满六个月不足一年的期间,将视作一整年进行计算;在未满六个月的情况下,应向员工发放半个月的薪资收入作为补偿。对于那些月度工资超出用工企业所在地直辖市、设立之地市级人民政府公告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均工资三倍的劳动者,对他们支付的经济补偿则应按照职工月均工资三倍的数额予以支付,而补偿时长最高不得超过十二年。这里我们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此处所述的“月工资”应当理解为员工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前十二个月内的平均工资总收入。
然而,除了用工企业为了保持或增加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继续与劳动者签订新劳动合同、但被劳动者拒绝的特殊情况之外,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到期结束时,用工企业都应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费用。换句话说,当用工企业维持或提升原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的前提下,劳动者不愿续签劳动合同时,存在两种可能性,其中一种是企业方有意愿和劳动者续约,然而却遭到劳动者的反对;另一种情况是劳动者自愿续约,但企业却不同意。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
第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鉴于公司决定不再延长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时,除了公司有意按照原有的或提升后的劳动合同条款续约,且在此前提下劳动者未同意者之外,被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均有权获得公司提供的经济赔偿金。
关于这些经济赔偿金的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每满一年,公司应向劳动者支付相当于其正常薪酬的一倍;
以半年为单位,不足一年半的部分按照一整年来计算,即公司需支付给劳动者一整月的工资作为补偿;
若尚未满足半年条件,则公司应当向劳动者额外支付半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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