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个人债务举证方法有哪些
在审判过程中,首要任务便是明确举证线索,以证明债务纠纷并不存在夫妻共同借款的默契和意愿。
具体而言,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进行证明:
第一,涉案借据仅有配偶一方的亲笔签名,这就存在单方借款的可能性;
第二,若能提供确凿证据,证明夫妻双方曾经签署过类似于“个人对外借贷行为责任自负,不牵扯另一方”等内容的协议或声明,由此可进一步佐证债务主体为夫妻中的某一方。
除此之外,还需要通过事实反映出,所涉及到的借款并未被实际用于夫妇共同生活所需的领域。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二、夫妻个人债务强制执行夫妻房产,如何界定
在通常情况下,夫妻中的任何一方所背负的个人债务都不应通过处理共同财产来进行偿付,原因在于这是一种责任分担的方式;
然而,若某一方的负债是因用于维护夫妻共同生活或者推动共同生产营运而产生的,那么这种债务将会被视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责任,需要双方共同承担;只有当夫妻双方均未能履行还款义务时,才能考虑对共同财产进行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在审判过程中,首要任务便是明确举证线索,以证明债务纠纷并不存在夫妻共同借款的默契和意愿。
具体而言,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进行证明:
第一,涉案借据仅有配偶一方的亲笔签名,这就存在单方借款的可能性;
第二,若能提供确凿证据,证明夫妻双方曾经签署过类似于“个人对外借贷行为责任自负,不牵扯另一方”等内容的协议或声明,由此可进一步佐证债务主体为夫妻中的某一方。
除此之外,还需要通过事实反映出,所涉及到的借款并未被实际用于夫妇共同生活所需的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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