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行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一)关于国防、外交等涉及国家重大权力和利益的相关活动;
(二)行政组织负责起草或颁布实施的相关行政法规、规章制度,以及具有普适性约束效力的决定和命令;
(三)行政机构对于其内部员工的奖惩、晋升与降职等,包括人事任命和免职的决定;
(四)由法律明确规定由某一行政机构作为最后裁决者的各类行政事务处理行为。
《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二、哪些行为不属于危险驾驶罪的范畴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危险驾驶犯罪所包含的六种行为并不局限于以下四项具体行为:
首先是驾车进行竞争性驾驶,情节极为恶劣者;
其次是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情形;
第三则是当涉及到校车业务或客运服务时,严重超出核定乘员数量载人或是超过规定速度驾驶的情况;
最后是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相关法规和规定而运输危险化学品,这种行为直接威胁到了公共安全。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关于国防、外交等涉及国家重大权力和利益的相关活动;
(二)行政组织负责起草或颁布实施的相关行政法规、规章制度,以及具有普适性约束效力的决定和命令;
(三)行政机构对于其内部员工的奖惩、晋升与降职等,包括人事任命和免职的决定;
(四)由法律明确规定由某一行政机构作为最后裁决者的各类行政事务处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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